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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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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3

(摘选)

第十七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为市场主体首贷、续贷业务受理和其他金融业务提供服务,提高对中小企业信贷规模和比重。

在确保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受到保护的前提下,推动不动产登记、税务、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等有关政府部门的信息与金融机构共享;建立以区块链为基础的企业电子身份认证信息系统,减少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推动建立健全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的规则、流程、结果、监管和信用等信息,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实现一表申请、一证通用、一网通办服务。

推广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使用电子保函,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第二十八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一政务服务标准,创新政务服务方式,推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应用,不断提高政务服务质量,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三十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大数据管理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政务信息共享。有关政府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准确、及时、完整向大数据管理平台汇集政务信息。

市场主体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使用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区块链技术应用中产生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和归档材料。


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